国燕委提醒燕窝进口注意事项
为掌握进口食品进出口商信息及进口食品来源和流向, 保障进口食品可追溯性, 有效处理进口食品安全事件,保障进口食品安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进口食品进出口商需向相关机构进行备案。
一、 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备案,并对所提供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一)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通过备案管理系统填写并提交备案申请表(附件1),提供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名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地址、联系人姓名、电话、经营食品种类、填表人姓名、电话等信息,并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有效。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保证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可以通过备案信息与相关人员取得联系。
出口商或者代理商提交备案信息后, 获得备案管理系统生成的备案编号和查询编号,凭备案编号和查询编号查询备案进程或者修改备案信息。
(二)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地址、电话等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通过备案管理系统进行修改。备案管理系统保存出口商或者代理商的所提交的信息以及信息修改情况。 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名称发生变化时,应当重新申请备案.
(三) 国家质检总局对完整提供备案信息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予以备案。 备案管理系统生成备案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名单,并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公布名单的信息包括:备案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名称及所在国家或者地区。
二、进出口公司应在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
(一) 收货人应当于食品进口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 申请备案须提供以下材料:
1、填制准确完备的收货人备案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的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3、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4、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
5、拟经营的食品种类、存放地点;
6、2 年内曾从事食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食品品种、数量);
7、自理报检的,应当提供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并交验正本。检验检疫机构核实企业提供的信息后,准予备案。
(二) 收货人在提供上述纸质文件材料的同时, 应当通过备案管理系统填写并提交备案申请表(附件2),提供收货人名称、地址、联系人姓名、电话、经营食品种类、填表人姓名、电话以及承诺书等信息。 收货人应当保证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可以通过备案信息与相关人员取得联系。收货人提交备案信息后, 获得备案管理系统生成的申请号和查询编号, 凭申请号和查询编号查询备案进程或者修改备案信息。
(三)收货人名称、地址、电话等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通过备案管理系统提出修改申请,由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同意后,予以修改。备案管理系统保存收货人所提交的信息以及信息修改情况。
(四)备案申请资料齐全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受理并在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
(五)检验检疫机构对收货人的备案资料及电子信息核实后,发放备案编号。备案管理系统生成备案收货人名单,并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公布名单的信息包括:备案收货人名称、所在地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名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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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燕委提醒业内企业,燕窝进境前,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以及进口产品收货人应办理备案,燕窝进境时需经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入境。在燕窝放开进口前,企业应提前做好相关准备,以便燕窝顺利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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