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办法

全国城市农贸中心联合会燕窝市场专业委员会

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城市农贸中心联合会燕窝市场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燕委”)财务管理,确保国燕委经费合理使用,保障国燕委各项活动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燕委报销各项费用及手续完全执行上级主管单位全国城市农贸中心联合会(以下简称“农贸联”)财务制度。

第三条 国燕委在各地方所设立的地方工作站是国燕委住所地以外属于国燕委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国燕委开展活动、承办国燕委秘书处交办的工作任务的内部机构,以部门形式设立,国燕委的组成部分,不具备法人资格,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其财务收支及管理纳入国燕委财务统一管理,单独列支。地方工作站不得擅自截留、侵占及挪用资金,不得以任何名义设立小金库。

第二章经费来源

第四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

(二)接受国(境)内外团体、单位、个人的捐赠和资助;

(三)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的资助;

(四)有偿服务收入,指通过开展专项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如举办会议、展览会、评审会、培训会、课题研究、刊物出版、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等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章经费支出及管理

第五条 经费支出

(一)办公费用:主要用于国燕委秘书处日常办公、交通、差旅、通讯、印刷、设计、制作、设备购置、修理修缮、租赁、接待等;

(二)活动经费: 主要用于国燕委及地方工作站开展学术交流、调研、咨询服务、承担委托任务、举办宣传、展览和培训等;

(三)会议费:主要用于召开及参加各类学术、行业及工作会议等;

(四)聘用人员费用:主要包括人员工资、补贴、津贴、保险、福利等;

(五)其他合法支出。

第六条 项目或活动结束后应及时结清各项费用,并于结清各项费用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收支决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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