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站管理办法

全国城市农贸中心联合会燕窝市场专业委员会

地方工作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发挥全国城市农贸中心联合会燕窝市场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燕委”)的作用, 促进国燕委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资委及民政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工作站是在国燕委住所地以外属于国燕委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国燕委开展活动、承办国燕委秘书处交办的工作任务的内部机构,以部门形式设立,国燕委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地方工作站须严格遵守国燕委的管理办法和本管理办法。

第四条 地方工作站受国燕委领导,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财务账户,不得单独以地方工作站名义进行经营性活动,地方工作站不再下设分支机构。

第五条 地方工作站在开展相关业务时必须使用“全国城市农贸中心联合会燕窝市场专业委员会”全称,不得冠以“XXX地方工作站”。

第二章 设立、变更、取消

第六条申请设立地方工作站的基本要求:

(一)须由当地会员企业申请设立,不得跨省申请;

(二)原则上各省只能设立一处地方工作站,从事燕窝产业集中的省份可增设,但不得在同一城市内;

(三)设立地点至少为地级市;

(四)有固定的不低于2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办公场所,办公环境良好,也可与申请企业合署办公;

(五)至少有1名专职工作人员,保持与国燕委秘书处的有效沟通。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会员企业可申请设立地方工作站:

(一)须为国燕委理事及以上级别的会员单位;

(二)申请企业经营年限应至少在5年(含5年)以上,能良好地履行社会责任;

(三)申请企业在本省、本行业内需有一定知名度和号召力或在同类产品的加工、品牌推广和产品研发中有突出业绩;

(四)申请企业须召集30家及以上会员单位方可申请设立。

第八条地方工作站设负责人1人,由申请企业中担任国燕委理事及以上级别职务的本人担任,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第九条 申请地方工作站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设立地方工作站申请书(包括设立地点、办公场所、负责人、主要业务活动区域、该区域内行业企业数量分析等情况的说明);

(二)办公场所证明文件(租赁合同或企业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工作人员名单;

(四)30家及以上会员企业名单,入会申请表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含有年检记录)等入会所需资料。

以上资料须加盖工作站负责人人名章及申请企业公章后方可提交。

第十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理事及理事级别以上的会员单位可向国燕委秘书处申请设立地方工作站,秘书处在收到材料后进行审查,形成初步意见,由秘书处呈报理事会批准,通过的由国燕委秘书处登记备案并授予《全国城市农贸中心联合会燕窝市场专业委员会xxx地方工作站》,地方工作站相关信息在国燕委官网上予以公布,未准予前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一条 地方工作站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需以书面形式到国燕委办理变更备案。地方工作站住所地只能在其登记的区域范围内发生变更。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取消该地方工作站:

(一)自愿解散的;

(二)地方工作站开展的各项目、活动等未经国燕委批准的;

(三)地方工作站开展经国燕委批准的各项目、活动过程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半年内未开展活动,未能完成国燕委委托任务的;

(五)因人员变动等原因导致地方工作站不符合设立条件,且半年内未补齐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证明材料一经查实的;

(七)申请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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