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燕委分享:浅谈食品安全领域中职业维权行为:鼓励还是制止?
近年来,特别是《食品安全法》实施之后,社会上出现了一批专门申诉举报问题食品的个人和团体,他们在商店、超市专门选择购买问题产品,主要关注标识标注、生产许可证信息、配方表等,一旦发现问题就向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质监部门申诉举报,要求生产企业10倍赔偿,并查处企业。社会上将这些人称为职业打假人,其实他们的直接目的并非打假,发现的问题产品多数不属于假冒伪劣产品,只是食品的标签标注不符合法律规定。他依照法律法规赋予他们的权利,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自己的权利,将他们称为职业维权人士似乎更为恰当。
据媒体公开报道,职业维权人士月收入往往能达到万元以上,主要来源于对不合格食品的投诉索赔。《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这是他们获利的主要法律依据。实现路径是向监管部门申诉举报所购买食品存在问题,要求对该食品生产企业依照《食品安全法》进行查处并要求10倍的赔偿和政府的奖励,未能达到要求或者监管部门工作中存在问题,就继续向上级部门或同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同时,私下向企业提出索赔,能够得到,就会主动撤销申诉举报或者行政复议。从我接触的案例看,他们从政府部门很难获得奖励,多是从企业获得一定的金额赔偿,以“私了”的方式获得收入。这期间,他们往往会向监管部门申请公开有关信息,不能达到要求也会申请行政复议。2013年,在内蒙古质监局办理的24件行政复议案件中,23件是职业维权人士提出的,27件申请信息公开的全部是职业维权人士提出的。
《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标签标识标注内容作了明确规定。第42条规定,预包装食品应当标明9个方面的内容,同时要求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副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第86条规定,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不仅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还要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许可证。由于对标签不符问题规定的处罚非常严厉,有些生产企业就算只存在轻微的不规范问题,例如,白酒这样的贮存条件为常温下保存的食品,生产企业未标注贮存条件,也要面临没收财物和罚款。所以,如果职业维权人士的要求远低于可能面临的处罚,企业就愿意支付一定金额的赔偿,以息事宁人。个别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确感工作有误,为了避免不利影响,也会暗示或者要求生产企业支付申诉举报者一定数额现金,职业维权人士比较容易从问题企业获得赔偿。
有些人认为职业维权人士提出申诉举报的目的是获取利益,打击假冒伪劣不是他们的主观目标,因为他们总是一旦获得企业的赔偿,就会立即撤回对问题产品或者执法中存在问题追究法律责任的主张。只要不达目的,他们就会不停地“告状”,牵扯各级监管部门不少精力,耗费大量行政成本。对此,许多执法人员和监管部门对职业维权人士有一种本能的反感和抵触情绪。一些人认为,职业维权人士以形式上合法的维权途径实现个人经济利益,甚至对企业敲诈勒索,滥用自身权利,耗费大量的行政资源,不利于国家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他们购买有瑕疵的商品,目的不是自身消费,而是为了寻找企业的违法行为,并通过合法的维权手段谋取私利,这种以索赔盈利为目的地“知假买假”不符合《消费者权益法》中消费者的法律特征。
笔者认为,对有问题的食品提出申诉举报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都对此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无论公民出于什么目的购买商品,对发现的问题都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举报。各职能部门都应当依法进行处理,不应区别对待,更不能对职业维权人士产生心理上的排斥和对立,在办理上故意刁难,甚至不依法办事。查处问题产品是质监部门的职责所在,但一些执法人员对职业维权人士多少存在“应付过去,嫌麻烦”的想法,没有把它作为查处违法行为的线索,认真调查核实,在答复申诉举报人提出的问题常常遮遮掩掩、避重就轻、推诿扯皮。
如今,我国在支持鼓励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已有实质举措。2014年3月15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开始实行,第3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日,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开始实施,其中将原来的第22条改为第23条,第一款中的“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修改为“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增加了“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的表述,这两个法律规范实际上是对“知假买假”行为提供了支持,为职业维权人士在食品安全方面发挥作用提供了法律保障。(作者单位:内蒙古质监局政策法规处)
简评:食品安全是国家的重中之重,企业应从各方面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证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利益,不给职业打假人申诉举报的机会。面对恶意的申诉索赔行为,企业应积极应对,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春节期间全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总体平稳1971-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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