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城市农贸中心联合会燕窝市场专业委员会
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保证协会履行服务职能,促进行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的指示精神,结合本行业和会员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凡经批准成为全国城市农贸中心联合会燕窝市场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农贸联燕委会”)的正式会员均按此办法缴纳会费,以保证全国农贸联燕委会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三条坚持“收支合理,服务满意”的原则,既不给会员造成过重的负担,又能为全国农贸联燕委会开展工作提供基本的经济条件。
第二章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会费的管理
(一)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时间收取;
(二)全国农贸联燕委会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其财务收支及管理纳入农贸联财务统一管理,单独列支;
(三)加强收支管理。
第五条会费的使用
(一)全国农贸联燕委会刊物出版、发行、网站、编印资料等的经费;
(二)购买海关进出口数据、国内外行业标准及其他相关参考资料;
(三)开展各项业务活动和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及办公经费等必要开支;
(四)全国农贸联燕委会其他相关活动的经费补贴。
第三章监 管
第六条每年按期进行年检,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其 它
第七条 会员单位无故不履行缴纳会费义务的,全国农贸联燕委会有权向会员单位提出质问和催缴。如无特殊理由而不缴纳会费时间超过一个月的,视为自动退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