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芝林售禁燕窝终审判决还全款

时间:1970-01-01 08:00:00 点击: 【字体: 收藏

(南方日报讯)日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一起发生在新大新百货的进口燕窝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做出了终审判决。判决认定,广州采芝林北商药材有限公司(简称“采芝林”)和广州新大新有限公司(简称“新大新”)违规向消费者销售禁止进口的印尼“白燕窝”,必须立即退还货款2138元给消费者孟某。

事情缘于去年10月,孟先生在广州新大新百货商店,以2138元的价格买了一盒采芝林牌、标注产地为“印尼”的燕窝。后来孟先生了解到2004年国家农业部和质检总局便联合发文要求禁止从印尼进口禽鸟及其相关产品,时至今日印尼仍然属于禽流感疫区,该禁令仍然有效。孟先生考虑到食品安全问题要求退货并赔偿。然而,不管是生产商采芝林,还是销售商新大新,均矢口否认该燕窝产自印尼,对于孟先生的“退一赔十”的要求,只同意退货,不愿意赔偿。随后,广州市工商部门3次主持调解,大家均未达成和解。为此,孟先生唯有将此案诉诸法庭。

简评:从以上案例分析可知,在燕窝行业还未出现规范化的前提下,作为消费者,行业监督管理者,经销商都有责任去维护行业的健康发展。消费者在购买燕窝的商品之前应做好一个初步的关于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商品本身基本知识的了解,并保存好相关购物凭证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行业监督管理者应该加强市场管理,并对燕窝产品食用,购买等正确信息进行经常性的宣传。经销商应该做到不夸大商品效果,同时严把商品质量关。为消费者提供优质的商品和服务,为行业健康发展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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