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评级管理办法

燕窝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燕窝行业(以下简称“行业”)的信用体系建设,推动行业自律,保障行业健康发展,提升行业企业信用管理水平,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整顿和规范行业秩序,共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全国整顿和规范企业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整规办”)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的指导、组织和监督下,由全国城市农贸中心联合会(以下简称“农贸联”)委托全国城市农贸中心联合会燕窝市场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燕委”)和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对我国燕窝企业开展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并由国燕委进行社会公示和推广活动。为确保工作能系统规范地进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燕窝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从事有关燕窝产品的生产、销售企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是指以获得政府信用、商业信用、消费者信用为目的,对企业履行商业信用、社会强制性义务和社会责任能力的综合能力分析与评价。

第三条 为了更客观地体现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农贸联委托国燕委与第三方协助共同开展落实行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由第三方对申请参加信用评价的参评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出具《燕窝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报告》(以下简称《信用等级评价报告》)。

第四条 国燕委开展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遵循“自愿、公开、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由国燕委对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标准、评价流程和评价结果向社会公示,并接受监督。

第五条 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有效期为三年。已评价的企业如申请信用等级升级,将不受有效期限制,有效期满后企业需重新申请信用评价。

第六条 在有效期内已评价的企业,自获得评价结果之日起,每年须复审,不合格者将下调企业信用等级,复审结果将向社会公示。不参加复审的企业,将取消信用等级,若想再次获得须重新申请信用等级评价。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为了加强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农贸联成立了行业信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和行业评级管理部 (以下简称“评级部”)。领导小组为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领导机构,由农贸联相关人员及专家组成。负责规划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发展方向;把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内容;审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标准和指导性文件;监督日常工作行为规范;颁发企业信用等级证书及牌匾;决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评级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燕窝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具体事项。负责信用等级评价的宣贯、咨询、培训等;制修订本办法、评价标准及其他相关工作细则;协助参评企业申报;选定合格第三方;建立行业信用等级评价专家数据库;与第三方共同向参评企业出具《信用等级评价报告》;向参评企业出具全国统一格式的《企业信用等级证书》和牌匾,并报商务部信用办和国资委备案;建立并维护参评企业的信用档案。

第三章  参评条件和评价程序

第九条 企业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即可参评:

(一)必须持有工商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的证照,依法设立并经营1年(含)以上。

(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的范围,无超范围经营的行为。

(三)具有真实有效的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代码。

(四)依法拥有在有效期内的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五)近三年没有发生重大事故和影响大的投诉,如:火灾、商品质量低劣、价格欺诈等。

第十条 参加信用等级评价的企业,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参评



第十一条 会员、非会员单位均可向评级部咨询、申请信用评价,由评级部负责发送《燕窝企业信用评价信息申报表》(以下简称《信息申报表》)。

第十二条 需要时,国燕委将对申报参评企业开展行业信用知识培训,指导其开展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第十三条 参评企业如实填写《信息申报表》并加盖企业公章,与参评所需其他书面资料(一式两份,每份均需加盖骑缝章)一并作为申报材料,自收到《信息申报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寄送至指定地址或邮箱。收到后,评级部向参评企业发送缴费通知,参评企业按通知要求时间内,将参评费用汇至指定账户。

第十四条 国燕委自收到参评费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由评级部将参评企业资料报送第三方,第三方根据申报材料,完成对参评企业信用等级初评工作并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五条 初评完成后,评级部在5个工作日内向参评企业发送《企业信用等级初评通知书》,参评企业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若无反馈意见则视为对初评结果无异议,国燕委将向社会公示初评结果,公示期为15天。

第十六条 若参评企业对初评结果有异议,可申请复评,或放弃参评。复评工作只进行一次,复评企业须在10个工作日内补充齐相关证明材料,评级部自接到复评企业补充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评工作。完成后,按照第十五条程序执行,评级部发送《企业信用等级复评通知书》,若参评企业仍有异议的,可放弃参评。

第十七条 公示期结束后,评级部出具《企业信用等级终评通知书》,并根据终评结果出具《信用等级评价报告》,评级部将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评企业统一寄送《信用等级评价报告》、由整规办和国资委统一设计的证书和牌匾,并统一编号。

第十八条 国燕委将评价结果报农贸联备案,由农贸联向整规办和国资委备案,并在农贸联官方网站

(www.cawa.org.cn)国燕委官方网站(www.cawa-ebmc.org)和中国反商业欺诈网(www.antifraud.gov.cn)进行公告和宣传。

第十九条 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有效期为三年,自证书出具之日起计算,每年须复审一次。在有效期内,企业申请信用等级升级的,须随年度复审工作同时进行。有效期满后企业须重新申请参加信用等级评价。

第二十条 三年有效期内将进行2次年度复审工作,评级部将于复审日前一个月通知企业准备复审材料。未参加复审的企业,将取消其原有的信用等级,复审优秀的企业将上调其信用等级级别,复审合格的企业维持原信用等级,复审不合格的企业将下调其信用等级级别。复审程序将按照评价程序执行,复审结果确定后,评级部将发送给企业《企业信用等级年度复审结果通知书》并换发新的证书、牌匾,且在原发布渠道公告。

第四章  评价等级、标准和方法

第二十一条 根据整规办2007[3]号文件中的精神,企业信用等级划分为三等九级,即 AAA、AA、A、BBB、BB、B、CCC、CC、C。AAA 级为最高,C 级为最低。

第二十二条 根据燕窝企业的特点以及所反映出的信用特征,各个信用等级所代表的含义主要从企业信誉、信用保证能力及不确定因素对企业信用状况的影响三方面去描述。

第二十三条 评价标准由国燕委和第三方在评价试点期间结合行业的特点而制订,并对企业进行测试评定,评价结果合理、可行后对其予以认定。

第二十四条 第三方对参评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

第五章  收费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国燕委本着“为行业服务、不以赢利为目的、收支平衡”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收费标准及其财务管理,收费范围仅限于信用评价报告费、公示费、管理费和证牌工本费,不收取其他任何形式的评价赞助费。

第二十六条 企业参评需缴纳的参评费,会员:20000元/家,非会员:23000元/家。上述费用含2次复审,但不包括必要时的行业信用建设培训费。参评企业放弃参评,参评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七条 参评企业须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第三方只对真实、有效的信息进行评价,国燕委只对真实、有效的评价信息进行认定。

第二十八条 国燕委为参评企业建立信用档案,参评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所有信用记录,均纳入该企业的信用档案。

第二十九条 在评价过程中或终评前,参评企业若发现所报数据有误的,应及时告知国燕委及第三方,并出具书面证明,申请修改相关数据,以便准确评价;若终评后,参评企业发现所报数据有误的,应及时告知国燕委及第三方,并出具书面证明,申请修改相关数据,第三方需根据修改内容,调整报告内容或信用等级,参评企业需另缴纳参评费的50%,调整结果将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条 在申报过程中或取得信用等级证书后,如发现参评企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根据其情节轻重,降低直至取消其信用等级,并予以公示。

第三十一条 参评企业在取得信用等级后并在有效期内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国燕委将取消其现有行业信用等级,并进行公示:

(一)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或企业倒闭、破产的;

(二)经营过程中因自身严重过错,造成国家、集体利益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等严重违法活动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规定,或丧失诚信原则的。

第三十二条 国燕委将向社会公示本管理办法,以及初评、终评、年度复审结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提到的评价标准和信息申报表另行发布。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3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