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全国城市农贸中心联合会燕窝市场专业委员会工作(以下简 称“国燕委”)的可持续发展,增强其行业影响力,做好全国城市农贸中心联合会燕窝市场专业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的服务和管理工作,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专家委员会的任务是:草拟燕窝产业所必需的行业规范,探讨与研究行业规范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以及燕窝产业在遇到重大问题时组织有关专家深入调研,建言献策,发挥决策咨询和参谋作用。专家委员会将充分发挥专家在燕窝产业及相关领域多学科的优势,为企业提供指导性服务。

第二章 组成、性质

第三条专家委员会是由研究机构学者、产品流通、检验检疫等领域专家及企业研发和管理者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1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国燕委提名,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秘书长由国燕委相关人员担任。

第四条专家委员会专家的范围、类型及要求

(一)专家类型包括理论型和实践型两类,涵盖燕窝全产业链条,包括历史文化研究及理论知识研究等。专家范围包括国燕委、国内外相关行业的学术带头人、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教授、相关政府部门的领导、相关技术人员、业内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等。

(二)专家资质要求

1、理论型:副教授及以上职称;

2、实践型: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

(三)限制条件: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第五条专家委员会是以围绕行业发展战略及解决行业专业问题为工作重点,是国燕委专业的辅助机构。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六条主要职责

(一)接受委托制定行业发展规划;

(二)接受委托为工程项目和技改项目、技术引进项目等提供咨询、论证和可行性研究;

(三)对制修订与本行业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等提供参考意见;

(四)接受委托对工程设计、产品生产、质量管理和企业经营中亟需解决的问题进行研究论证,对行业相关设备和产品进行评价,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估与鉴定;

(五)组织开展行政法规、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的宣传贯彻与培训工作,培训行业技术及管理人才;

(六)组织专业学术论坛、学术研究合作及国际间的学术交流,积极推动企业同国内外科研院所和国外企业的紧密联系。

第四章 权利、义务

第七条享有的权利

(一)参加国燕委及专家委员会各项活动;

(二)参与国燕委的课题研究及相应的学术研讨、交流活动;

(三)参与国燕委企业指导、企业咨询、市场规划等项目;

(四)定期收到国燕委赠阅的各类刊物;

(五)在国燕委刊物、网站等相关媒体上发表文章;

(六)在国燕委编纂的理论丛书中优先承担选题;

(七)获得国燕委在政府部门和公共学术领域的推荐;

(八)有权要求国燕委维护其个人隐私。

第八条承担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委员会管理制度,认真履行职责,恪守职业道德;

(二)积极协助国燕委开展工作,维护国燕委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三)按规定的工作程序客观、公正、科学地为会员企业解决问题;

(四)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反馈各类文件的意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解除专家委员会专家身份,且国燕委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一)故意隐瞒本办法规定的专家资质,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二)在执行专家委员会的工作时不遵守保密规则,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严重影响专家委员会工作的;

(三)一年内超过三次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反馈意见的;

(四)向燕窝企业索要报酬或其他礼品的;

(五)擅自披露、使用国燕委或专家委员会掌握的企业技术、经济信息和商业秘密的;

(六)未经国燕委许可,以专家委员会的名义组织任何活动的;

(七)经举报查实有其它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国燕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