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自贸区进境动物源性食品生产、加工单位检验检疫备案须知(试行)
2014年9月30日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发布了上海自贸区进境动物源性食品生产、加工单位检验检疫备案须知(试行),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为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以及其他有害生物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在上海自贸区内开展进境动物源性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应遵照本办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条 进境动物源性食品范围包括肉类产品、水产品、食用鲜蛋和蛋制品、食用燕窝、蜂产品、食用肠衣、食用动物源性中药材等食品。
第三条 申请办理上海自贸区进境动物源性食品生产、加工单位检验检疫备案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必须是具备经上海自贸区管理委员会或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具备生产、加工食品资质的法人单位。
第四条 申请单位应建立有企业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领导防疫小组,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制定包括兽医卫生防疫制度、生产加工记录管理制度、仓库出入库管理制度、产品可追溯性管理制度和加工卫生管理制度等的质量保证手册,切实做好兽医卫生防疫、产品可追溯性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申请单位选址应远离饲养场、兽医站、屠宰厂和水源等,并具有独立、相对封闭的厂区或库区。
第六条 厂区布局合理,生产区和生活办公区实行严格隔离。加工车间应分别设立人员通道、货物通道,并做出明显标识。人员通道出入口应设有更衣室、盥洗室、消毒池(槽、垫),更衣室内应装有空气消毒设施,并有足够数量的更衣箱和挂钩。盥洗室内应有洗手消毒设施,进出生产区必须洗手消毒。
第七条 加工车间应当有空气消毒设施,并做好消毒记录。生产、加工车间应配备视频监控设备,覆盖生产、加工主要环节。视频记录至少保存6个月。
第八条 厂区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消毒设施、器械和消毒药剂,并有专库存放,专人管理。
第九条 申请单位应有完善的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排放须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并有县级以上的环保部门的合格证明。
第十条 进境动物源性食品须有专库存放,进境原料与国产原料不得混堆、混放,应有专人管理。进境冷冻、冷藏的肉类、水产品须符合以下要求:
1. 冷库内地面用防滑、坚固、不透水、耐腐蚀的无毒材料修建,地面平坦、无积水并保持清洁;墙壁、天花板使用无毒、浅色、防水、防霉、不脱落、易于清洗的材料修建;库房密封,有防虫、防鼠、防霉设施。
2. 冷冻库库房须设有自动温度控制系统,温度应当达到-18℃以下,冷藏库库房温度应当达到4℃以下,昼夜温差不超过1℃。
3. 冷库内保持无污垢、无异味,环境卫生整洁,布局合理,不得存放有碍卫生的物品,保持过道整洁,不准放置障碍物品。库房应定期消毒,定期除霜。
4. 应当设有温度自动记录装置,库内应当配备非水银温度计,温度计量设备、工具须定期校准。
5. 应在冷库出入库、月台等位置配备视频监控等必要设施,视频记录保存至少6个月。
第十一条 加工工艺流程要符合兽医防疫和食品卫生要求,包装物、下脚料、废弃物应集中作无害化处理,严禁污染水源和环境。生产车间在每批加工结束后应采取严格的消毒措施。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应按本办法进行自验,向上海自贸区检验检疫机构提交《上海自贸区进境动物源性食品生产加工单位检验检疫备案申请表》及相关随附资料,申请企业须接受并配合检验检疫机构的考核。
已获得备案资格的企业将在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网站进行公布。
第十三条 备案单位应妥善保存进境动物源性食品进境检疫、生产、加工、入出库等凭证及记录,材料档案可随时供检验检疫机构查核。
第十四条 备案单位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发现疑似疫情,应及时报告检验检疫机构,并在检验检疫人员监督下进行处理。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将进境动物源性食品易地加工或放行出库。
第十五条 已获得检验检疫备案的单位需积极配合检验检疫机构监督管理工作。如发现违规经营(夹带、瞒报、存放疫区产品,擅自生产、加工、销售、调运等),注销其备案资格。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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