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时间:2014-08-11 14:02:25 点击: 【字体: 收藏

(新华网北京8月6日电)为规范食品召回、食品停止经营和退市食品处置行为,严格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6日就《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意见反馈截至2014年9月5日。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意见稿规定,食品召回分为紧急召回和一般召回。其中,食用后可能导致死亡或者可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需要予以紧急召回。

意见稿指出,对于紧急召回,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相关风险后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召回计划,同时立即实施召回。食品生产者应当通过提供在线咨询网址或者咨询电话等方式,解答各方咨询,并在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网站上公布实施召回的相关情况,供公众查询。

在停止食品经营方面,意见稿要求,食品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范围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并封存库存产品,通知相关食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停止销售和消费相关问题食品。

  此外,意见稿还对法律责任予以明确,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确保相关经营者停止经营问题食品义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处罚,并依法及时予以公布。(信息来源:新华网)

关于《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起草了《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凝聚全社会的智慧和力量参与食品安全治理,按照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的原则,现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可于2014年9月5日前,通过以下四种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1.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和建议。

2.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rendp@cfda.gov.cn

3.将意见和建议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院2号楼(邮编10005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司,并在信封上注明“《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反馈意见”字样。

4.将意见和建议传真至:010-63098765。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法制司

2014年8月6日

 

附件: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监督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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